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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林××
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2002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区别墅一套,建筑面积176.49平方米,总价款987185元,申请银行按揭700000元,2002元12月26日交付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双方于2002年12月26日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03年3月26日深圳××物业公司北京分公司受原告委托交付了原告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19744元。2003年6月2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颁发了××区房屋产权证(京房权证丰股字第×××号)。2005年3月23日被告向业主发出通知,写明:未办理产证的业主于2005年3月30日前办理,2005年3月31日后,产权的办理工作将委托给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分析: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为此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判令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63180元”
这是一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互负有哪些义务,是否完全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的义务是“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北京市现行规定,房屋产权办理程序分两步走:其一、出卖人交房后应在约定时间内(365)日将房屋所有权先办至出卖人名下,俗称办理大产权。其二、在办妥大产权后,买受人在提交相关手续并按税务、房管部门规定交纳契税(总房款的1.5%)、公共维修基金后可向房管部门办理买受人名下的产权证(俗称“小产权”),那么,本案被告的责任即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大产权。事实上,2003年6月2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向被告颁发了××区房屋产权证(京房权证×股字第×××号)也即在房屋交付(2002年12月26日)后的365日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纳购房款。根据国土房管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办事须知:个人购房需提供(1)填写产权登记申请书并取得测绘成果后,另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公共维修基金缴纳专用收据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2)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可见,办理权属证书不仅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自2003年6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小产权)以来,近两年时间多次催促原告支付契税、个人身份证明、暂住证及向公司授权等。但原告拒绝提供。2005年3月23日被告向业主发出通知,写明“未办理产权证的业主于2005年3月30前办理,2005年3月31日后,产权办理工作将委托给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产权办理程序,可以购房人自己去权属处办理,也可以是购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按市场惯例,产权证一般是由开发商代办,但是购房人也应配合开发商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从本案看来,开发商已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而原告则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提供所需要的材料。
因此,法院以原告主张被告应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约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