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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专利法律一般都遵循这一原则。允许外国人在本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有利于实现国家之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对待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问题上,分两种情况处理: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2、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主要根据互惠的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