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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首先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中国专利。要求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前,必须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主要是因为: (1)要求先在我国申请专利,可以使该项发明创造首先在国内公布,并有可能首先在国内得以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认为依法应当保密的,将通知申请人按保密专利的规定办理。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 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国际专利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先申请中国专利,在操作上,如果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也可以在申请时同时指定或者选定中国和其他《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作为其申请获得专利的国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项,并遵守本法第四条有关保密问题的规定。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适用。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适用法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这里讲的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于1994年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中国专利局是《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申请人的申请,可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所称的指定局或者选定局。 2、本法,即我国的专利法。 3、国务院有关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具体规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法律适用顺序上,应依次为我国已参加的《专利合作条约》、我国专利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